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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中医院与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中医医院与被上诉人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中医医院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江**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都江**医院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都江**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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