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自贡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自贡中**有限公司、自贡红**限公司、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五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石塔上4组危改房负二层5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自房权证高新字00041908号,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

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刘**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街盐店街社区兴隆坳5栋603号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2011081504138号,建筑面积:101.69平方米);

三、查封被执行人自贡中信**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1、位于自流井区丹桂街汇东路61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10032300235,建筑面积59.58;2、位于自流井区丹桂街汇东路59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10032300247,建筑面积59.58;3、位于自流井区丹桂街汇东路69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10032300259,建筑面积59.58;4、位于自流井区丹**居委会49组56栋中信丹桂丽苑营1-21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11081100525,建筑面积37.47平方米);

四、查封被执行人自贡红**限公司所有的房产(1、贡井区贡舒路2159号厂房,产权证号:2010112302124号,建筑面积:16136.02平方米;2、贡井区贡舒路2159号库房1,产权证号:2010112905469号,建筑面积:3202.59平方米;3、贡井区贡舒路2159号库房2,产权证号:2010112905470号,建筑面积:1047.66平方米;4、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贡舒路2159号办公用房,产权证号:2013082600475号,建筑面积:6334.68平方米);

五、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所有的房产【1、荣县旭阳镇东街400-418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89号,一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07.07平方米,1-3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516.72平方米);2、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1-19-5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2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2574.6平方米);3、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1-19-4砖木混合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4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330.66平方米,1-3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3446.88平方米);4、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1-19-3混合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5号,1-2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851.64平方米);5、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1-19-2混合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6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2649.11平方米);6、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1-19-1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7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3.09平方米);7、荣县旭阳镇东街496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8号,一层集体宿舍用房:建筑面积280.08平方米);8、荣县旭阳镇东街462-490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9号,一层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299.36平方米);9、荣县旭阳镇东街420-424-9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0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89.02平方米);10、荣县旭阳镇东街420-424-7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1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415.8平方米);11、荣县旭阳镇东街420-424-4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2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240.94);12、荣县旭阳镇东街420-424-3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3号,1-2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144平方米);13、荣县旭阳镇东街420-424-2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4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930平方米);14、荣县旭阳镇东街420-424-1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5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61.6平方米);15、荣县旭阳镇东街328-5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6号,一层公办用房:建筑面积36.9平方米);16、荣县旭阳镇东街328-4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7号,一层非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17、荣县旭阳镇东街328-3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59号,一层公办用房:建筑面积52.8平方米);18、荣县旭阳镇东街328-2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40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248.3平方米,二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31.04平方米);19、荣县旭阳镇附东街420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00007778号,一层其他用房:建筑面积244平方米);20、荣县旭阳镇附东街420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00007781号,一层其他用房: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21、荣县旭阳镇附东街420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00007786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436.08平方米);22、荣县旭阳镇附东街420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00007787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70.32平方米);23、荣县旭阳镇附东街砖木房产(产权证号:00007796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43.4平方米);24、荣县旭阳镇附东街砖木房产(产权证号:00007810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749.14平方米);25、荣县旭阳镇附东街420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00007776号,1-4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313.12平方米);26、荣县旭阳镇附东街420号混合房产(产权证号:00007777号,一层工业用房:建筑面积384.75平方米);27、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8-1号砖木房产(产权证号:200702539号,一层非成套住宅用房:建筑面积135.22平方米)。

查封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一切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