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凤琴诉被告四川省**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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