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游**诉被告四川省**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凤琴诉被告四川省**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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