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龚**、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与被告龚**、叶**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1750.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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