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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龚**、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与被告龚**、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以与被告龚**、叶**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袁*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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