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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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