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