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同协建材商贸部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同协建材商贸部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同协建材商贸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同协建材商贸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武侯区同协建材商贸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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