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申请执行四川省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四川省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0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裁定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201864.00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06年9月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1864.00元、补办社会保险,被执行人定于2014年11月21日给付70000.00元;2015年5月31日前付135000.00元,合计205000.00元,并请求申请执行人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本案征收执行费29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