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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正月初二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所挣的钱不拿回家用,原告是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每次原告向被告要钱时,被告就对原告进行辱骂;婚前原、被告认识时,原告就告知被告原告已不能生育子女,但婚后不到两年,被告就以此为由经常打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2016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原、被告认识并确立恋爱时间、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属实,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原告陈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原、被告偶尔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打骂原告,原告想要什么就给她买什么,原告没收入,全靠被告养牛挣钱,本来挣钱不多,家庭开支又很大,被告不是不给原告钱,是本就没什么钱。被告并没有因为原告不能生育子女而打骂原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正月初二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6年1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发生,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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