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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喜欢赌博的恶习日益凸显,2015年原、被告共育一女雷某某经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婚姻期间不关心家庭,不履行家庭义务,沉迷于赌博屡教不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雷*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原、被告在重庆市荣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共育一女雷*某,现*某某经成**医院、四**民医院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雷*喜欢打牌,原、被告婚后发生过吵架纠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四**民医院检查报告单、成**医院检查报告单、证人廖**、蒲**、蒲元章出庭作证的证言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喜欢打牌,双方有过吵闹,但不能证实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事实。由于原告蒲某某请求离婚的理由无充分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蒲某某要求与被告雷*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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