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67171.64元及利息57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和本案的执行费993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