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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张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冯*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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