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冯*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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