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崇礼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华茂泽、德阳博**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崇礼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崇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崇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90元,减半收取42595元,由原告赖崇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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