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四川恒**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撤诉减半交纳653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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