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慧**有限公司与成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慧**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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