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夏*军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遂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军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遂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