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军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遂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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