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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正月十二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1年2月22日在西充县车龙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冯**,冯**现在西充县城务工,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并走向破裂。2015年10月以来,双方多次协商并经朋友协调几次达成离婚协议,双方曾两次到西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但被告却临时又反悔。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冯某乙,1997年8月8日在西充县车龙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结婚证遗失,于2015年10月8日补办结婚证。2015年10月8日,双方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2015年11月6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审理中,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养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虽协商离婚,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是于2015年10月8日补办结婚证,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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