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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配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配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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