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筑公司因与被上诉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安**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广安**筑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安**筑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安**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建筑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