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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限公司与江阴市**限公司、江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阴市**限公司、江阴**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川**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江阴市**限公司货款963830.18元及利息;江阴**有限公司13830.18元。

法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4)眉东执字第53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江阴市**限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的账户(10110012101)上余额257710.21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江阴市**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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