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周**、李**与被告范**、第三人眉山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周**、李**撤回对被告范**、第三人眉山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周**、李**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