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成都**业开发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众**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系在成都**业开发区,且持续时间已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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