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晶**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晶**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晶**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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