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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琪诉福建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福**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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