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福**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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