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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晶**限公司与四川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晶**限公司与被告曾四川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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