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晶**限公司与被告曾四川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卢*、黄*与四川**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晶**限公司与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与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富诉被告四**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于开安、阳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黄琪诉福建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后霞与曹*、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攀**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鹏**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