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于开安、阳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于开安、阳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开安、阳方琴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于开安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阳秋巷的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损毁、贬损其价值或者其他产权过户,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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