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苍溪**政福利综合经营部与林**、苍溪县永宁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永宁民政福利综合经营部与被告林**、苍溪县永宁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溪县永宁民政福利综合经营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苍溪县永宁民政福利综合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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