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吕**与任**、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吕**、吕**与任**、侯**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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