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吕**、吕**与任**、侯**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谢*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凌**限公司诉李在全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隆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诉陈*、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苍溪**政福利综合经营部与林**、苍溪县永宁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辜**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