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云诉被告绵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93元,由原告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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