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隆*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及其委托代理人隆*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隆*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开始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吵闹,被告还动手打人。2013年1月被告回家与原告发生打架后外出务工,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婚生子隆*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其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没有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事情发生,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很正常;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孩子需要父母亲的关怀;婚后是男到女家生活,被告老家没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的住房要原告帮忙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隆*与被告张某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22日在旺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2007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隆*乙,现在旺**河小学读书。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因为张某某的妹妹过年在隆*家居住时,隆*对被告张某某说其妹妹没有礼貌,张某某维护其妹妹,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某结婚后不久就外出务工,平常一年回来三、四次。有一次回家,隆*说张某某妹妹与父亲来霸占原告房子,张某某推了隆*一下,双方发生推搡吵架。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与原告隆*的父母亲一起共同修建了一楼一底房屋一套,该房屋的地基属原告的父母亲所有,系原拆原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比较牢靠,被告张某某婚后外出务工挣钱,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原、被告双方在婚后感情较好,并未发生较大的矛盾,偶尔发生纠纷,系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所致,尚不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只要能够及时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隆*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隆*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隆*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