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攀枝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本案的《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