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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有限公司与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攀枝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本案的《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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