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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