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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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