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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