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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