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贡井民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2、3组团同心苑T6-T7商业服务用房(1、1/2-107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44X,建筑面积76.60平方米;2、1/2-109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008,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3、1/2-110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36X,建筑面积15.39平方米)。现本院已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应当解除其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4)贡井民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2、3组团同心苑T6-T7商业服务用房(1、1/2-107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44X,建筑面积76.60平方米;2、1/2-109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008,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3、1/2-110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36X,建筑面积15.39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