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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本案,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0月9日、12月1日、12月29日分别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苑社区居委会远达?尚东国际2号车库负1层43号车位(产权证号:2011060900853,建筑面积36.45平方米)和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2、3组团同心苑T6-T7铺商业服务用房(1、1/2-107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44X,建筑面积76.60平方米;2、1/2-109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008,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3、1/2-110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36X,建筑面积15.39平方米)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上述拍卖房产中除位于自贡市自**苑社区居委会远达?尚东国际2号车库负1层43号车位以86000元拍卖成交,其余拍卖房产均因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提交抵偿申请书,愿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339800元接受上述未拍卖房产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相应金额的债务;拍卖车位成交的价款86000元,自愿请求受偿54000元,其余价款由法院依法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共有的部分财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愿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接受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相应金额的债务,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共有的车位拍卖成交价款,自愿放弃部分受偿,交由本院另案处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2、3组团同心苑T6-T7商业服务用房(1、1/2-107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44X,建筑面积76.60平方米;2、1/2-109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008,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3、1/2-110铺,产权证号:201306040136X,建筑面积15.39平方米)作价339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邓*抵偿所欠相应金额的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邓*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上述房产作价339800元及支付拍卖车位成交价款54000元,被执行人周**,龚**共向申请执行人邓*履行债务393800元,剩余债务继续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邓*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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