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2014)贡井民保字第152号、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0日分别查封的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苑社区居委会远达•尚东国际2号车库负1层43号车位(产权证号:2011060900853,建筑面积36.45平方米)。现本院已依法处置上述车位,应当解除其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4)贡井民保字第152号、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龚**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苑社区居委会远达•尚东国际2号车库负1层43号车位(产权证号:2011060900853,建筑面积36.45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