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大陆与被告代**、中国平安财**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大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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