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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万户诉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诉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万户诉称:2011年6月11日,经大队书记介绍到被告处上班,从事育苗、锅炉工、守大门等工作,每月劳务报酬因从事的工作不同,育苗的时候1800元,其他的时候1500元。从2014年的5月直到2015年的5月,除了2014年8、9、10月支付过报酬外,所欠的劳务费已达157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拖延。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57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赵**通过他人介绍在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务工,从事育苗等工作,劳动报酬按育苗时1800.00元/月、其他1500.00元/月计发。原告务工后,被告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至2014年10月(其中2014年5、6、7月没有发放),此后至2015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572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572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辣木专业合作社人员未发工资统计表(2014.4-2015.5)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拖欠原告赵万户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劳动报酬15720.00元属实,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被告未支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酿成讼争,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主持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所欠原告赵**的劳动报酬157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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