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波诉被告黄*、成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709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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