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文**、谢**、刘**、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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