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安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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