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安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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