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政局与被告四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岳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安岳县财政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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