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艾**与被执行人王**、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与被执行人王**、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艾**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对王**、李*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设置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王**、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李*、资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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