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廖**、古跃容、冯*及冯**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廖**、古跃容、冯*及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在判决中未提及,曲解证人证言,运用证据不当;(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罗**与廖**、古跃容、冯*签订的《工亡补偿协议》存在主观认识上的重大误解,且罗**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工亡补偿协议》的主体身份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廖**、古跃容、冯*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历经多次诉讼,现已通过廖**、古跃容、冯*诉罗**、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0)沙湾民初字第633号生效判决所解决,在该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请求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罗**与廖**、古跃容、冯*就冯**在上班时间因工死亡事宜在嘉农镇人民政府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工亡补偿协议》,罗**在《工亡补偿协议》上签字纳印,则应承担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罗**与冯**系夫妻关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利用采沙船从事河沙生意,冯**建造采沙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经营行为,罗**在《工亡补偿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并无不当,也不能因冯**未在《工亡补偿协议》签字而否认其效力。(三)罗**再审审查期间亦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