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借款偿还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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