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罗**、罗**、饶**、万**与被告锦泰财**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罗**、罗**、饶**、万**于2016年1月14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罗**、罗**、饶**、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雷**、罗**、罗**、饶**、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