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万某某当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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