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都江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金**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金**司亦于2015年9月2日以需要与张**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金**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本诉原告张**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都江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张**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都江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